孙律师曾经接到过一个咨询,一位男士因对外欠了一些债和老婆假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财归老婆,债归这位男士,且双方去民政局办理完了离婚登记。这位男士原本以为假离婚可以不让他的债牵连家庭,没想到假离婚之后才发现老婆早就在外面有人了,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这位男士当然不甘心,于是就去跟前妻闹,为了息事宁人,前妻也答应跟他另外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由于已经吃过一次亏了,这次他学的聪明了起,咨询律师了。他的问题是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再次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离婚协议作废,之前离婚协议给女方的房现约定为双方按份有,一人一半。
请问律师,这份补充协议有效吗?
一 即便约定原离婚协议作废,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已经解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由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在离婚登记时已解除,其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般不涉及身份关系,即使有所涉及也应当无效,婚姻状况应以登记为准,不由当事人约定。
双方在补充协议约定离婚协议作废,对离婚协议书经过登记确认的离婚人身关系不生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了,不再是夫妻了。如果双方想要恢复婚姻关系,不能仅仅在补充协议约定,还应该去民政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二 除了涉及婚姻效力问题,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问题,只要符合合同编的规定,就有效。
除了涉及婚姻效力的问题,双方在补充协议关于财安排及子女抚养问题,可参照适用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后,就离婚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编的规定,即受法律保护,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般说,合同以及协议的有效与否主要看以下四点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以离婚后的补充协议只要不是重新对是否自愿离婚婚姻关系等内容作出新约定,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就应当有效。
回到我们这个咨询上,双方在补充协议明确指向财分割问题,对于该财约定,因系双方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补充协议系离婚协议书的财分割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变更,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
三关于这个补充协议的性质到底是赠与合同还是对原夫妻同财的重新分割协议,实践会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夫妻同财进行了分割,确定了各自财的所有权,若此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不再是对夫妻同财的分割,而是对自有财的处分。比如,我们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的夫妻同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又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该房屋的权归双方按份有,每人50,这实际是女方将自己的50权份额赠与男方所有,并非是对原夫妻同财的重新分割。因此,虽然名称上系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实则与离婚协议无关,仅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赠与另一方或者有,赠与方在赠与房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类补充协议,双方签订后合同成立,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内容即时生效,但涉及权利转移的赠与部分,需实际履行后方能生效,在实际履行之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
因此增加了一个新的问题,夫妻离婚后签订完了补充协议,假如说原房就在女方一人名下,男方现在要求女方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加名手续,女方反悔了不同意,男方的主张能得到法的支持吗?
孙律师查到了一个类似于这种情况的财文书,文书双方又在后续作出双方财协议对财进行重新分割,实际上是对离婚协议财分割约定的变更,其性质仍系离婚后财分割协议,而非赠与合同,故金某不享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其现主张撤销上述协议并不履行协议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不予采信。
由此可以看出法在对待此类问题的一个裁判观点,但还是那句话,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所以为了保险起见,孙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时涉及到赠与合同相关的问题时,去做好公证,让对方不能反悔。
孙律师还要提醒一下,因新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合意对子女抚养财分割等内容进行变更,其处分内容应当且只能限于双方离婚后签署新协议时仍然享有的权利,即如果是对财进行分割,双方应当对财还有处分权,协议分割不存在的财,或处分双方之外已归属他人的财,该处分是无效的。
最后做一个总结离婚之后,男女双方对目前还有处分权的财进行重新分割,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效的。但是,孙律师还是劝诫离婚的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甭管是真离婚假离婚,都要当真离婚去对待。毕竟,签完离婚协议后,你想要对方再配合你签订补充协议挽回你的损失,也不是那么容易的。